近日,河南某地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号单进行POS机电销的案件,涉案人员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没收21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,上缴国库。

据该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: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任某某,系河南某虎电子法定代表人,2017年3月21日,被告人任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“河南某某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”,主要经营POS机销售。2019年9月份至2020年9月份,被告人任某某采用拨打电话方式推销POS机,为了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,分别从朱某某、王某某处多次购买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,其中被告人任某某电脑桌面储存购买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200万条,且在此期间,任某某向常某某出售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3900条。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3日,被告人任某某利用电脑及EC外呼软件拨打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共计506030条,共出售POS机5387台。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公诉机关建议对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
该地法院认为,被告人任建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且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任建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任建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任建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二、对被告人任建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三、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电脑主机一台、黑色笔记本2本、U盘2个,由扣押单位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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